用立法让监管“长出牙齿”
独家解析《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始末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地方金融法治体系的最高法规,也是四川首部、全国第三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45条,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发展与服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我省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活动予以规范。《条例》出台有何背景?有哪些特色和亮点?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
【背景】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2017年7月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这是《条例》出台的一大背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伍成旗表示,金融管理目前主要是中央事权,同时又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需要用法律条文明确下来。”
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是另一大背景。“西部金融中心,首先是金融立法的高地。”伍成旗认为,《条例》是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工作抓手。
另外,去年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专门提到,出台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在省委决定中,明确制定一个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以前很少见。”伍成旗表示。
细节的背后,是精心的筹备、扎实的调研。从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调研工作,到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条例》问世历时两年半。这期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先后赴山东、上海、河北和省内部分市(州)、县(市、区)等地调研,并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参与起草。
“《条例》填补了四川地方金融立法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琳表示,随着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继挂牌,地方金融监管格局逐步形成。
【特色】兼顾监管和发展形成“1+N”法治体系
“《条例》让监管‘长出牙齿’,可以更好地整顿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王琳表示,“监管”是《条例》的重中之重。
《条例》一大亮点是采用了“双罚制”,即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处罚。“对地方金融组织最高处以40万元罚款,根据情形还可对高管人员同时处罚。”伍成旗说。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第三章“服务与发展”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等表述中,金融前面并没有“地方”二字。
“做好监管的同时,兼顾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去掉“地方”二字是因为要吸引不同层级的金融机构来川发展,助力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伍成旗介绍,未来我省还将出台《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监管领域配套制度,形成“1+N”地方金融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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