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非居民用天然气执行最高综合门站价每立方米2.44元

24.10.2014  08:59

    ■中石油、中石化供四川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含CNG气源),按每立方米2.44元的最高综合门站价执行;

    ■年用增量气8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大用户所用增量气,执行我省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城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作调整;

    ■存量气中化肥生产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34元;

    ■全省CNG销售价格降低为每立方米3.8元,从11月1日起停止征收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昨(23)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家发改委本次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中石油、中石化供我省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含CNG气源),按每立方米2.44元的最高综合门站价执行。同时,非居民用天然气(不含CNG气源)门站价格及有关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CNG气源价格及销售价格从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中石油、中石化供我省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含CNG气源),按每立方米2.44元的最高综合门站价执行。年用增量气8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大用户所用增量气,执行国家规定的我省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标准。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标准。同时,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城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执行的居民用气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如有新增用气城市,其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我省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33元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存量气中化肥生产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化肥生产用气最高门站价格,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34元,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同时,根据《通知》,全省CNG销售价格降低为每立方米3.8元,并按照相关要求,从11月1日起停止征收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通知》还表明上述最高综合门站价格中包含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管输费每立方米0.17元,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配气管理费每立方米0.11元。(记者 王伶雅 实习记者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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