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10.12.2013  11:17

 

四川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生猪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制定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 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省、市(州)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州)分级负责、以市(州)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 “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州)、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我省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发改委价格监测局统计的我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我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省畜牧食品局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仔猪价格是指省畜牧食品局监测的全省仔猪平均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商务厅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根据我省生猪生产历史资料测算,正常情况下,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的猪粮比价在5.5:1—6:1之间;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我省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市场的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保持全省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变化率在-5%—5%。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和8:1作为预警点,低于6: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调控指标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 (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1之间; (二)蓝色区域 (价格轻度上涨或下跌),猪粮比价在8:1—8.5:1或6:1—5.5:1之间,且全省散养户出现大面积亏损; (三)黄色区域 (价格中度上涨或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5.5:1—5:1之间,且全省中等规模养殖户出现大面积亏损; (四)红色区域 (价格重度上涨或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1或低于5:1,且全省大型规模养殖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 (五)其它情况, 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各地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及时稳定生猪生产,平抑市场价格,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一) 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按照“应急维稳、平抑价格、适当保有、滚动管理”的原则建立冻猪肉收储制度,省级和各市(州)按省政府统一安排保有一定规模的冻猪肉政府储备。各地鼓励当地企业保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储备。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

  (1)当猪粮比价高于8:1时,省发展改革委在四川省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宣布将适时对生猪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8:1—8.5:1之间(蓝色区域)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发出调控通知。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先商业储备后政府储备”的原则组织冻猪肉投放,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冻猪肉投放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发展改革委在四川省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更大的亏损。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且全省散养户出现大面积亏损时,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的通知,由各市(州)按市级城市城镇人口每人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7天的消费量增加冻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冻猪肉储备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8.5:1—9:1之间(黄色区域)时,各市(州)继续投放商业储备和政府储备,具体规模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提出投放省级冻猪肉储备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且全省中等规模养殖户出现大面积亏损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等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5:1—5:1且全省中等规模养殖户出现大面积亏损时,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下达提高地方冻猪肉储备的通知,各地按市级城市城镇人口每人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10天的消费量增加冻猪肉储备。鼓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或增加冻猪肉储备,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

  (1)当猪粮比价高于9:1(红色区域)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继续投放省级冻猪肉储备和争取中央储备肉投放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各地要加大投放政府、商业冻猪肉储备规模。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减缓猪肉出口,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增加猪肉进口。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且全省大型规模养殖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增加省、市(州)冻猪肉储备的建议,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地方政府采取财政贴息等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3)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连续一段时间低于5:1,全省大型规模养殖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且母猪月度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在坚持现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站),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部门组织企业积极增加猪肉出口,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采取措施,稳定生猪生产。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或上涨的其他情况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配套措施

   ( ) 信息发布。 在四川省政府网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每 周

后备母猪价格

省畜牧食品局

每 周

仔猪价格

省畜牧食品局

每 周

生猪存栏量

省统计局

每 季

母猪存栏量

省统计局

每 季

动态监测点生猪存栏量变化率

省畜牧食品局

每 月

动态监测点母猪存栏量变化率

省畜牧食品局

每 月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省商务厅

每 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

省商务厅

每 月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四川省政府网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管。 畜牧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财政、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制度,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工作,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费用。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 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地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蓝色、黄色和红色预警区域时,适时组织会商,并根据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落实责任。 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各市(州)政府,各地要切实落实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四)经费保障。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其中,能繁母猪饲养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负担;中央储备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地方储备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分别负担。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省级冻猪肉储备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川价电发〔2009〕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