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法院特兴法庭首次运用日常生活经验依法判决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07.09.2015  18:29

  一起交通事故,无任何目击证人证明相撞事实,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龙马潭法院特兴法庭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依法判决肇事司机败诉。

  被告伍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在龙马潭区长安乡农贸市场三叉路口时,因故摔倒,事故现场发现伍某、原告王某两名伤员。原告王某称其是被伍某的摩托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伍某赔偿损失,因交警部门也未查明王某是否系被伍某撞伤,伍某对此也拒不认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的受伤和伍某驾驶摩托车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特兴法庭承办法官前往交警部门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经调查了解,事发当时确实无任何目击证人,故交警部门未查明王某是否系被伍某撞伤,但在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图分析说明中看出,摩托车系前轮先倒地,后轮横向移动后再倒地,说明摩托车系前轮与其他物体接触造成的车辆失控倒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伍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否与王某相撞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唯一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与伍某是同一事故现场同时发现的两名伤员,从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图及说明,并结合王某的医院诊断病情,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王某的受伤与伍某驾驶摩托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伍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其危险性和危险回避能力都强于非机动车及行人,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伍某因未善尽注意义务,仔细观察前方路况,遇行人减速慢行,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横过马路时,未仔细观察左右来车及主动避让,对周围安全注意不足,未采取积极的措施,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伍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伍某赔偿5670元给王某,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以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实事求是,积极主动调查了解,以真正化解矛盾为目的,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深受群众好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