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开庭 政府当原告放下“身段”打官司

26.08.2020  15:41

  “村子里至今弥漫着刺鼻的气味,不少老人、小孩和孕妇生活其中,谁来为他们负责?”8月18日12时许,持续了半天的庭审接近尾声,作为原告资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诉讼代理人,来自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的公职律师寇春燕正在发表最后意见。

  经过3个多小时的交锋,这起“官告民”的民事诉讼案件当天在资阳完成首次庭审,这是四川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

  2017年10月,在乐至县中和场镇魏家坝村,一辆罐车侧翻,危化品泄漏,污染了当地的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周边农户217人受影响,损害经鉴定达440余万元。事后,罐车司机和责任单位被施以刑事处罚和行政罚款,但远不足以弥补损失,如何索赔成了一道难题。

  “你不管、我不管,最后大家都不管,容易形成‘公地悲剧’。”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光和介绍,让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避免“公地悲剧”的“法宝”。

  当天,受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派,张光和出庭支持原告起诉,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就在于,一旦造成损害,修复成本极高。”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专家陈明扬告诉记者,从2018年开始,国家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赋予政府索赔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足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弥补修复成本。

  最近两年,寇春燕和同事已经办理了28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绝大多数都通过磋商取得了理想结果。乐至一案发生后,经资阳市人民政府指定,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出面索赔,但由于赔偿多、争议大,磋商未果,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成为四川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寇春燕首次坐上原告席。

  寇春燕告诉记者,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与被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而通过举证质证、释法说理,让诉讼请求获得合议庭认可,是取胜的唯一途径。

  在对面的被告席上,除了已被判刑的罐车司机以外,罐车的挂靠单位、承保单位和危化品的仓储单位、托运单位等都安排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围绕被告是否具有过错、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以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各方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结束时,时间已接近下午1时。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作为受害地区的代表,陈彬专程从乐至赶来,他一边听审,一边拿出手机查阅法律文本。“对于诉讼我们不太熟悉,但是政府出面索赔很专业,今天在庭上的表现也很给力。”他说,希望此次庭审能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让耕地尽快复耕、饮用水更加放心。

  “生态环境的污染者,以及有过错的第三方企业,应该为这些受害的群众负责,为修复当地的生态环境负责。”寇春燕表示,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成了常态,这样的困局必须打破,“政府当原告,放下‘身段’打官司,将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和公共利益。”(记者 吴忧 刘宏顺)

责任编辑:李婷玉 分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