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病、死猪肉 青神两个“三哥”遭起

03.12.2014  01:41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张钎)近日,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对青神县两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制品”的“三哥”作出依法判决,二人分别领刑一年和一年两个月,并各自处罚金5000元。

   案件一:

  被告人郑华云,绰号“娄三”,男,现年4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青神县瑞峰镇青杠坪村5组。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郑华云以0.8元/斤的价格想李建军购买病死猪10余头,计1000余斤,价款1100元,当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郑华云到青神县瑞峰镇水德林香农牧有限公司厂房后面的竹林地,将以作无害化处理的10余头病死猪挖出,共计1000余斤。次日,郑将病死猪交由其雇佣的梁伟、胡松华进行宰割、加工成猪肉制品,欲将该猪肉制品销往成都市白家市场。

  同年11月4日,梁伟和胡松华正在加工死猪肉时,被青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已经加工的死猪肉制品及尚未加工的死猪4头,共计1167.6千克。经青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判断,上述死猪及猪肉制品为因病死亡的猪肉制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华云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审理,青神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华云生产、销售部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维护食品安全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法院判处被告人郑华云犯生产销售部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二:

  被告人谭银章,绰号“谭老三”,男,现年49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家住青神县黑龙镇青竹村一组。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谭银章长期在青神县辖区内向他人收购生猪后,向某肉联厂销售。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谭银章伙同何菊珍、周丽群等人其位于青神县黑龙镇青竹村1组的家中,将其收购的死猪以及从河里打捞起来的死猪,进行屠宰、分割,欲销往成都市周边乡镇,当日晚8点,被青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死猪肉及尚未加工的3头死猪,共计2027千克。经青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上述死猪及猪肉制品均系因病死亡的猪肉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银章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审理,青神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银章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维护食品安全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法院判处被告人谭银章犯生产销售部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