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改进施肥方式 按规定用农药

25.06.2015  12:11

  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第四章第五节中对农业大气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是大气污染源之一,尤其是秸秆集中焚烧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应当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思路对此作出规定。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二是规定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