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 情理法理均不合 你怎么看?

24.11.2014  12:55
据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对此,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的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今年5月份最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此规定。言外之意,收回独生子女费有法律依据。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 情理法理均不合 你怎么看?

    “法不溯及既往”,已经颁发的独生子女费没有再退回的理由。设卡追缴独生子女费,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央政策,更与民心所向背道而驰。

    日前有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二胎,但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在这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部委规章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想来执法者不应再有别的说词。但出人意料的是,21日下午,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辩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

    卫计委属国务院组成部门,河南省人大则是河南人民的权力机关,两者没有直接隶属关系。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打架”,究竟以哪家为准?在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已有具体的制度设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看来,获准可生二胎,之前所领的独生子女费究竟应退还是不退,实在不是一个小问题。在程序上,只有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裁决。而在程序问题之外,“可生二胎应否退还独生子女费”的实体之辩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法理上说,“法不溯及既往”,已经颁发的独生子女费没有再退回的理由。更何况,如今单独二胎政策出炉,乃是国家行为。原来的独生子女家庭因应政策的变化而改选择二胎,并无不当,也无过失。既然“获准可生二胎”合法,又凭什么要收回已经奖励出去的独生子女费?

    “单独二孩”作为一项新的公共政策,必然导致一些部门既得利益减少甚至消失。在“单独二孩”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政策博弈,这很正常。但不管是哪一级的法律规范,其宗旨都应该指向提升民众的公共福祉。政府部门不应与民争利,地方也不应扭曲中央在还权于民上的施政善意。设卡追缴独生子女费,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央政策,更与民心所向背道而驰。这样的地方性法规,还是早日修正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好!(王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