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健全金融机制 助力扶贫攻坚
“1236”扶贫攻坚行动是甘肃作为西部贫困省份对深入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注解,是在新形势下打好扶贫攻坚硬仗、持续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做到“六大突破”重点之一的金融资金支撑,做好金融扶贫这篇大文章,应在积极争取甘肃成为“欠发达地区金融创新试验区”基础上,加快构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融合配套,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扶贫支撑体系,重点着眼建立“六项机制”,破解贫困地区资金制约瓶颈、加快扶贫攻坚进程。
一是建立引行入陇机制。坚持外引与内联并举,全面建立“主体多元、成分多样、竞争有序、优势互补”的金融服务体系。加速“引行入陇”步伐,以省级层面出台机构准入、税收缴纳等优惠扶持政策为基础,广泛接洽吸引省外有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力促“推行下乡”工作,通过财政奖励、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效方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金融网点,布放支付机具,延伸服务触角,做到乡镇和重点区域全覆盖。同时,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引导与规范并重,加快完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和参与组建中小型银行机构的措施办法,鼓励条件成熟的小贷公司、合作金融机构联合设立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挖掘激发民间金融发展潜力和活力。
二是建立产品创新机制。以信贷产品创新作为金融扶贫的核心内容,鼓励金融机构紧密结合贫困地区发展实际、资金需求特点和金融机构自身优势,围绕农户信贷需求和产业培育、项目建设、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因地制宜创新开发灵活、便捷、高效、安全的信贷新产品,提高金融扶贫针对性。同时,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三是建立抵押担保机制。通过加大财政注资投入、吸纳民资广泛参与等方式,增强财政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能力,为扶贫项目贷款提供融资服务。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同时,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扶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加快资源重组成立担保集团。依托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联保制、互助制、会员制融资担保机制,发展行业性融资担保联盟。探索开展县内担保机构与省市级担保机构、国有担保机构与民间担保机构之间的分保、联保合作,提高融资担保能力。特别是要深刻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省级层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登记、抵押、交易制度,推动“三权”抵押有序开展和“三权”资产合理流动。
四是建立保险助农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农户参与”的原则,发挥保险业在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扩大保险品种范围和覆盖面,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好困难群众农业生产收益。在开展玉米、奶牛、能繁母猪等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争取国家和省级层面将农业政策性保险向中药材、菌菜、林果、制种、畜牧养殖等多方面拓展,丰富农业保险品种,分散农业生产风险。通过宣传引导、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广大农户主动投保参保,提高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新型扶贫保险融合机制,变“财政资金直接扶贫”为“保险保费间接扶贫”,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风险抵御和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
五是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把诚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重要基础,一方面发挥县乡政府和金融机构工作力量,广泛开展群众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诚信观念,培育信用文化,建立完善准确、详实的信用信息档案,加快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企业,加强动态管理,科学评定信用等级,为诚信获贷打好基础;另一方面积极促进信用评价成果转化利用,实现金融机构间资源共享,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依据信用等级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切实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六是建立服务优化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引导职能作用,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搭建合作平台、完善激励考核机制等方式,服务和扶持涉农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金融主管部门应在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从资金规模、利率定价、贷款审批、产品开发、担保准入、风险容忍、费用保障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基层金融机构服务创新自主权,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允许和支持“摸着石头过河”,开展创新性业务。金融机构应从辩证的、战略的、长远的角度出发,把推进金融扶贫作为培育潜在信贷客户、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全方位参与和保障扶贫攻坚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