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男子真瓶装低价酒 冒充五粮液销售被判刑

29.07.2014  21:08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记者 杨晓江)今日,记者从顺庆区法院获悉,一男子为了发财,收集了一批名牌酒的空瓶,然后将买来的低价酒灌入瓶内,冒充名牌酒出售。

  家住南充市顺庆区的王某为了圆自己发财梦,于2013年1月,利用自己的住房和租赁的一间住房,收集了一批“五粮液”、“国窖1573”、“飞天茅台”、“泸州老窖”、“剑南春”、“五粮春”等名酒的空瓶,将其洗净。然后买来了一批 “三星金六福”、“王子”、“泸州特曲”、“沱牌大曲”、“泸州老窖二曲”、“绵竹大曲”低价酒,分别灌装入名酒的空瓶内,冒充该名牌酒销售。2013年1-8月间,王某先后出售“五粮液”、“国窖1573”、“青花郎”、“飞天茅台”、 “泸州老窖”等假酒共计15件,价值52000余元,其中王某实际收取47300元。其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家中并扣押了王某生产的假冒“五粮春”酒共计5件、五粮液2瓶,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低价酒通过灌装,包装成高价酒并进行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在开庭审理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所获赃款47300元及其生产的假冒“五粮春”酒共计5件、五粮液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