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省属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综合考核评价

28.08.2017  09:53
  记者8月25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我省将对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薪酬分配、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意在加强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印发的《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显示,评价对象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总经理(院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以3年为周期,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周期相一致。
  综合考核评价强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坚定政治方向,坚守国企使命,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作生态文明建设的表率,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面前彰显国企担当。
  省委、省直部门党组(党委)组织任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省直部门所属组织任命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综合评价:
  突出企业经营效益考核
  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仍然是考核评价的“重头戏”。
  《暂行办法》明确,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分综合测评和定量考核两部分,分别占50%。其中,综合测评包括政治素质、作风形象、团结协作和经营能力4项一级指标,经营能力占比50%;定量考核指企业业绩成果指标,直接采用省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包括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4项一级指标。其中,业绩由班子业绩和个人贡献两部分组成,各占50%。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强调省属企业作为充分竞争的市场主体,加大了对企业经营效益的考核力度。
  分类管理:
  不同岗位考核重点不同
  分类管理是《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根据功能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不同的功能定位,《暂行办法》分别对其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和指标权重进行了分类设计。同时,针对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不同岗位要求,《暂行办法》也分类提出了考核重点。比如,董事长不仅要接受针对所有董事会成员的考核评价,还要重点评价其推动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为体现“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时,考核评价实施机构将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员工开展个别谈话,听取省国资委相关领导、监事会主席、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巡视组、审计等的意见。
  单列考核:
  首次对企业纪委书记实行
  《暂行办法》首次对企业纪委书记实行单列考核,明确其考核等次在省属企业纪委书记中按一定比例统一确定。
  《暂行办法》用专章明确了对纪委书记的考核评价方法。纪委书记考核评价按照突出主责主业要求,重点考核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并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相结合。
  纪委书记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主业评价和民主测评得分构成。其中,主业评价占60%,民主测评占40%。
  根据《暂行办法》,企业纪委监督责任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在“一案双查”中被问责的,纪委书记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考核结果:
  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薪酬分配、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暂行办法》对不能评为“优秀”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发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能评定为优秀。
  党建工作专项考核结果评为好的,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才能评定为优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为好的,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才能评定为优秀。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结果未达到B级的,领导班子正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能评为优秀;企业经营业绩结果未达到B级的,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能评为优秀。
  《暂行办法》规定了对不胜任的领导人员进行组织调整的4种情形,其中包括“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领导人员”。
  《暂行办法》还规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得领取第二个年度的绩效年薪。(记者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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