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12.03.2015  22:03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3月11日出台《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意见》,强调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经营者因拒不履行首问责任而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其处罚信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说,经营者首问制度规定的核心点在于: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他强调,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各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推诿。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是两项不同的制度,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制度执行主体方面,履行经营者首问制度的主体主要是消费环节的销售者、服务者;而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二是在责任承担方面,经营者首问制度体现的是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销售者、服务者等经营者无论是否自愿,都必须履行;赔偿先付制度体现的是商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