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排污许可证办法引质疑 学者称应被否决
南都记者 刘伊曼 2014年11月27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一周时间为限,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然而,征求意见的《办法》文本甫一出台,就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即便是环保系统内部,也是意见纷呈,争议激烈。多名专家认为,《办法》中体现出的环境管理思路又回到了以往“总量管理与减排”的老路上,甚至有人建议,这个尚未正式颁布的《办法》应该回炉重新制定。
初衷:企业排放与环境质量挂钩
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已经分别就水排污许可证和大气排污许可证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并非原创,而是吸取了外国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现在,就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的暂行管理办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呈现出一个成型的文案。
环保部一位官员此前向南都记者解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将是对以往环境管理思路的一次颠覆。环境管理不能寄希望在“猫捉老鼠”的控制手段上,而必须把责任和重点放在排污者身上,强化法律的震慑力和依法监管。然后,最关键的是——— 不能再沿袭以往那一套总量控制的管理老路。以往“排什么,排多少,减多少”,均由环保部门来说了算,是以指标管理的方式重点管那些环保部门认为应该管的污染物。但造成的现实结果就是,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相脱节。
比如,从2005年到现在,各地减排任务频传佳绩,但是环境质量严峻的形势却未能扭转。减排原本是手段,是为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服务的,但这个手段却反过来成为了目的。上述官员称,“任何环保工作,都要以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唯一的检验标准。不能是总量减排减得形势一片大好,然后污染那么重。任何时候也不能只考核污染物减排就行了,而不用管质量。必须得考核目的,才能权衡手段对不对。反过来讲,如果污染物减得很多,但是环境质量没改善,那么要么就是方向错了,要么就是数字是假的。”
然而更不能回避的一个事实是,总量减排的任务也与环保部自己制定的排放标准相矛盾。根据公开数据,以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为例,就算是按照2011年以前的火电排放标准,如果全国的火电厂都达标排放的话,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是总量控制目标减排量的数倍以上。换句话说,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就是允许企业不达标排放。
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的初衷,就是要求企业实现各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要求企业的排放与环境的容量和质量挂钩。
质疑者们认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文本体现出来的环境管理思路又回到以往总量管理与减排的老路上去了。
比如《办法》中第二条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物”的描述,就引起了广泛的困惑。因为排污许可证是针对排污单位的排污凭证,而不是针对重点污染物减排手段,所有的排污单位,不仅是工厂,包括学校、军队、外事机构等等,只要是有排污行为的,都应该逐步纳入这一体系并申请不同的排污许可证。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规划研究所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提交的“意见”,首先,这一《办法》对水、大气、固废等环境要素不做区分,统一加以规定,违背了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目标、管理对象、许可内容、载明事项、问责处罚均未根据不同环境要素作出明确的区分,而且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并纳入了一个许可证的管理。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规划研究所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位、目标、实施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不同意见。
“我建议这个‘办法’应该被否决。”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对南都记者说。
而根据多位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达的他们的观点,这一稿的“意见”并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建议进行“全面的修改”。尤其是不应该针对于总量减排中的那些“重点污染物”和“重点目标”,而是应该把所有污染物都纳入管理范围进行管控。还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排污申报与许可的管理思路,并且应该体现过程管控,等等。
环保部一位官员告诉南都记者,因为关注度很高而且涉及到很多改变,所以这样的争议或许在意料之中。在“征求意见”结束之后,环保部或对各方意见进行吸纳,将于近期正式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原标题:《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业界争议)
文章关键词: 环保部 排污许可证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