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近日,环保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环保部指出,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举措将对于规避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起到积极作用,更应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完善。
发生较大以上事件企业未停产将查封
据了解,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同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环保部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企业事业单位存在6种“未按规定”的行为,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环保部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强化突发事件管理
环保部介绍,“十一五”以来,环保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同时,根据环保部2010年、2012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2年、2013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
环保部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471起,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起。
相比于2013年的712起,全国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大幅减少,但是,影响面较广、危害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仍然令社会担忧。
为此,今年1月,环保部正式编制下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
随后,在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5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加上此次出台的《办法》,国家层面在4个月内已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
宋国君认为,这体现了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面管理不断加强。
同时,宋国君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纳入其中,执行效果会更好,可以避免单纯文件带来的操作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