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全驳回 法院称其主体不合格

01.03.2014  07:28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硕)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开展8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立案。昨天,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发布会,通报其2013年环境维权情况,诉苦“有法难依”。去年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因为被指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而引起舆论反弹,但没想到这“唯一适格”的主体亦被指不适格。

  8起诉讼全被驳回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该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全年共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立案。

  “尤其令我们感到意外和不解的是,原本对环境公益诉讼持开放态度的部分环保法庭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也开始拒绝受理公益诉讼。”马勇说,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罗牛山养殖基地企业污染红树林公益诉讼案。

  海口中院被指出尔反尔

  马勇介绍说,该案涉案企业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长期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对当地生态环境以及下游的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造成严重破坏。2013年6月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家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半个月后,海口中院正式出具立案通知书,明确告知中华环保联合会“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然而,7月25日,海口中院却出具民事裁定书,将已立案的两起公益诉讼驳回。”马勇说,其依据的理由是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文改动后的“法条”:法院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改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

  部分法院被指“耍赖皮

  马勇说,此外,部分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既不受理,也不下发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甚至个别法院在不出具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将递交的诉状原样寄回。

  马勇同时表示,虽然以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遭遇困难,但从公益诉讼案件的影响效果来看,部分诉讼要达到的消除污染的效果已经初步实现。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省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第三商品猪养殖场水污染侵权案。公益诉讼虽未被法院受理,但涉案企业的环境问题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责令涉案企业彻底关停,并对当地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对受影响的村民给予补偿,初步达到了消除污染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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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被指定唯一适格主体遭批

  去年6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曾因规定“中央和地方环保联合会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而引起学界和舆论强烈关注。部分法学人士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欠妥。《人民日报》还为此刊发评论文章,称“环境问题事关全社会共同利益,人人都有权发起公益诉讼”。

(原标题:环保联合会8起公益诉讼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