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4年“玩忽职守”案仅1/4被判实刑

21.04.2015  13:16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实习生 陈梦 邹世昌 通讯员 彭勇 “反贪反渎”是悬在公职人员头上的两把利剑。然而,相对于“贪官”一打一个准,“昏官”却不好抓。在建业大厦大火案中,六名涉案官员都被认定有受贿行为,但法院不认定其“玩忽职守”罪名。检方对其中一案提起抗诉,但最后一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新快报记者统计发现,在公开的54件玩忽职守指控案中,有12件未被认定。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资深法官钟坚。他表示,“过失”和“失误”难界定,多重因素叠加造成的事故,归因无法明确,他更愿意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

   两成“玩忽职守”罪名 未被认定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常见的三大类渎职犯罪,有观点认为,渎职犯罪比起贪腐危害更大,但实际上,查处渎职案件并不容易。

  新快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公开的判决(不含减刑假释案)中,涉及“玩忽职守”指控的案件共1301件,其中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的有1123件;未明确认定的有178件,比例接近14%。而这178件里,引起检方抗诉的有9件,因未认定发回重审的也有9件。

  依据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招致重大损失的,量刑轻则拘役,重则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各地区公开文书情况不一,统计结果仅供参考,不过以广东为样本,新快报记者经统计仍能发现玩忽职守定罪量刑一些突出的特点。

  新快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广东各级法院公开涉及玩忽职守的案件共54件,其中未被认定该罪名的有12件,约占22%,多数系因“证据不足”或者“不确认是否达到玩忽职守的追究标准”。

  被认定的42件案件,绝大多数损害了环境资源和国家财产。可是,被告中过半被免于刑事处罚,只有26%被判处实刑。多数被判处实刑的人还涉及受贿等其他罪名。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类案件中,“玩忽职守”往往不是唯一被指控的罪名,共19宗案件(占比超35%)中被告同时被指控“受贿”罪名。

  法官:判案有法可依“宁纵勿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钟坚告诉新快报记者,在渎职犯罪中,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比较好认定。而玩忽职守是有“过失”成分,但在法律上不明确。是“失误”还是“过失”?过失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很难确定,取证也很难。

  钟坚举例说,一个事故可能大家都有责任,缺一个环节都不会发生。“出了事情怎么就抓我一个、定我一个人的罪?”他说,从他经手的案件来看,酿成一起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的关系,为了有所交代随便让人背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因果关系认定难也是玩忽职守难认定的原因之一。

  钟坚认为,判案要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观念还是要改变,宁愿放纵他,不要冤枉他”。

  案例

  建业大厦大火案

  六被告“玩忽职守”均未被认定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建树,此前所处部门“调处办”曾参与过烂尾楼处理。在建业大厦发生大火1个月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逮捕。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林建树受贿,但不认为其构成玩忽职守罪,最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此案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检方认为,“调处办”在选择建业大厦盘活人、验收消防、提供永久供电等关键事项中,有权作出决定和施加影响。可以对职能部门落实文件的情况进行打分并计入年终考评,形成的会议文件对职能部门有很强的约束力,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是酿成大火的重要一环。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已于本月初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中院认为,建业大厦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消防、电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调处办”及其工作人员均无审查复建人资质或消防监管等职责。接到投诉后,林建树也曾到现场查看,并汇报还没清场完毕。林建树主持会议并出台的会议纪要没有要求各职能部门默许开发商违规出租的内容。此后的2012年8月,广州市成立“烂尾楼专责领导小组”,“调处办”不再负责对建业大厦的盘活组织工作。相隔一年,大火发生。林建树的行为与火灾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此外还有5名公职人员因涉及建业大厦火灾被起诉,罪名均为受贿和玩忽职守。他们在一审中均被认定有受贿行为,但不构成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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