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飙》删除曾涉毒人员戏份,这算歧视吗?

20.02.2023  17:38

  随着电视剧《狂飙》大火,剧情及演员均受到社会的热切关注。在一片夸奖声中,突然爆出某参演者系涉毒艺人的新闻。社会公众均表示拒绝毒品底线不能触碰,相关演员也公开表示忏悔。

  但在评论中,也有网友表示,限制戒毒人员就业范围是就业歧视行为。在此必须说明,这一观点可谓大错特错!

  什么是就业歧视?

  一般而言,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婚育状况、性取向等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也就是说,就业歧视的根本来源是对于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来自于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工、解聘过程中自主管理权的扩张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在审判实践中,构成就业歧视的情形如:企业拒绝招录已婚未育女性;企业因员工籍贯为某地,或民族为某少数民族即不予录用;员工年龄超过35岁即被劝退;企业要求女性员工3年内不得生育;在对外貌体征无要求的岗位上却因长短腿等问题被辞退等等。

  那限制戒毒人员就业范围构成就业歧视吗?

  当然不是!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保障戒毒人员的生存权,使其回归到积极向上的健康生活,司法机关会在多方面作出努力。如在服刑期间进行正确价值引导、教授职业技能;在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曾有吸毒经历对其作出解除行为之类的审判实践中,结合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影响等因素作出判断、进行考量,而不得直接判决解除行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可领取相应的司法补助,相关行政机关也会对该类人员的再就业提供相应支持等等,不仅注重维护其就业权,还着力防止其复吸。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中“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为引领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在某些行业需严格限制戒毒人员进入。如2021年10月施行的《北京市禁毒条例》规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该规定与2014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以及2021年9月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一脉相承。

  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传递正确价值导向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可估量。我们确应对吸毒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更需坚持强调毒品这一红线不能触碰的根本原则。

  相类似的职业禁入,还有性犯罪者不能从事教育类职业、有诈骗犯罪行为的人不能从事银行金融类工作等等。这并非就业歧视,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持正确价值导向。

  近日,电视剧《狂飙》官方发出声明,并将该演员的戏份修改删除。剧情可以删改,涉毒经历无法隐藏,生活中总有许多选择,每一次抉择都会影响人生道路,无论是演艺人员还是其他行业从业者,均应筑牢防毒、拒毒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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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