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抢夺539元被捕

20.11.2013  20:16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任鸿) 驾驶摩托飞车抢夺他人手机,11月18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适用两高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杨天宇(化名)。据悉,该案是锦江区检察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办理的第一起抢夺案。

10月1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天宇与同伙“超娃”(情况不详,在逃)预谋抢夺。两人商定由杨天宇驾驶摩托车搭乘“超娃”,由“超娃”负责抢夺。两人骑行至锦江区红星路一段一号桥头非机动车道时,趁受害人王某正用手机拍照不备之机,坐在后座的“超娃”突然伸手将王某手中的一部白色“海信”U95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9元)抢走,杨天宇迅即加速向红星路二段方向逃离,后被在场的金堂县公安局民警赵某等人驾轿车逼停。“超娃”趁乱携抢得的手机逃脱,杨天宇被当场抓获。

根据11月18日正式实施的两高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如犯罪嫌疑人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锦江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杨天宇在2011年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此次作案驾驶了机动车,虽然其抢夺金额只有539元,但仍符合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情形,涉嫌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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