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一村支书受贿受审 百名村干部旁听庭审受警示

15.11.2014  19:59

    2012年,犍为县罗城镇白云村原党支部书记谢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村道公路改建工程的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承包人4.7647万元。11月13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以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没收全部涉案赃款47647元。

    犍为县纪委组织部分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近百人及部分县级部门人员参加旁听,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犍为县罗城镇人民政府、财政局、交通局先后批准罗城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的该村2.6公里村道的改建工程,以财政奖补和该村村民集资的方式出资,白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该改建工程。6月,杨某、范某某请托时任该村村长李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谢某某帮忙由杨某承包修建该村道改建工程,谢某某、李某某以在工程建设中需要村干部协调为名向杨某索要协调费,杨某承诺该工程中标后,从工程款中支付5万元协调费给该村村干部。7月,该工程经过比选,杨某、范某某以总价为67.74万元中标承建该工程,11月,该工程完工。在该公路改建的过程中,谢某某利用其管理工程资金的便利条件为杨某在划拨工程款及协调村民纠纷中提供帮助,12月4日,杨某为感谢其帮忙,按照事先的承诺,指使范某某向谢某某出具一张收取工程款5万元的虚假收条,谢某某将其管理的该公路工程款中4.7647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案发时任白云村村支书,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事项向法院出示指控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进行质证、辩护。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我知道我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应该得到应有的制裁,但希望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好好做人。”最后陈述阶段,谢某某表示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当庭宣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系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村道改建工程的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缴了涉案赃款,本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476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一定引以为戒,做好村干部的本职工作,积极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带领一方群众发家致富。(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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