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有问题也能退货 价格打折质量不能打折

26.11.2015  16:36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特价商品不退货不换货”——这是常常能看到的商家提示语。11月26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对外发布《成都市家具家装行业消费者评议报告》的同时,公布了一组该市家具家装行业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其中,成都消费者购买特价家具发现问题并成功退货的案例值得关注。

案情简介

消费者蒋先生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家居商场3楼购买了一套价值40000元的特价家具。送货到家,发现床的颜色与订货时样品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被烫过的痕迹,其找到商家协商,商家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处理。蒋先生向成华区消协投诉,要求商家作退货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成华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会同双水碾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到某家居商场与其工作人员一起找商家核实了解情况,查看消费者订货单据、三包卡和付款收据,督促商家人员到消费者家中比对颜色,查看产品质量,拍照取证,证实商家所送家具中的实木板床颜色与消费者所订颜色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烫痕。在成华区消协和双水碾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讲明价格打折的商品,质量不能打折,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后,商家提出愿意为蒋先生换货,如退货就要收取消费者的拉货(运输)费,但消费者强烈反对并要求退货。经反复做工作,组织的双方调解中达成协议: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货款4万元,拉货费(运输)费由商家承担。

案例评析

成都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消费者蒋先生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家具商场购买实木家具,尽管商家在消费者订货前告知了该套家具是特价商品,但并没有明示商品的质量存在瑕疵。根据价格法规定,商家以特价、打折等方式促销属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畴,消费者按样品订货并按约定时间支付了全部货款,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该案中某家具商场不能用优惠、特价、打折等曲解自主定价的法律规定,并以此为由对抗产品质量法、消法,也不能推卸双方退、换货、修理的约定。成华区消协和双水碾消协分会调解的结果适用法律准确,有效解决了这起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