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卖房顺带卖掉父母厨房 法院判决:儿女无权处置父母的房产
文某没有想到,他的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被告买卖房屋扯皮,被告父母:“厨房是我们的”文某诉称:他当时购买唐某某的房屋时,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明确约定了该房屋的四至界限,他已向唐某某付清了10万元购房款。而且,该协议也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备案,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文某请求法院依法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确认,维护他的正当合法权益。
而被告唐某某辩称:当时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且已经履行,根本不存在什么争议。
作为本案诉讼第三人唐某某的父母唐大爷、文大娘,辩称时叫苦连连:院坝边缘那间房屋原来是他们老两口的厨房,竹林也属他们所有。儿子唐某某出卖自家房屋时,在没有征求他们意见的前提下,就私下与原告文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将属于他们所有的一间房屋和竹林包含其中。唐大爷和老伴表示愿意放弃竹林的所有权,但他们本来住房狭窄,不可能再将那间厨房出让给文某。因此,老两口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关于那间厨房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厨房属老两口,买卖协议无效
江油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大爷老两口早年修建了一幢“一”字形房屋,在两个儿子长大成家后,唐大爷在分家时仅留下中间一间房屋供他和老伴作起居室,两边的房屋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唐大爷又在二儿唐某某房前的院坝边搭建了一间矮房子作厨房。2008年12月,唐某某在异地重建楼房后,就将闲置的旧房屋连同房前的院坝以10万元的价钱卖给来自青川县的搬迁户文某。
当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确实经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同意。但是,该协议却在唐大爷和老伴不知晓的前提下,将他们的厨房和属于他们的竹林包含其中了。因而,原、被告及唐大爷老两口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日前,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当时签订的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涉及诉讼第三人唐大爷、文大娘的厨房(以滴水为界)内容无效。
三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没有提出上诉。
儿女无权处置父母的房产
“被告唐某某明明知道那间厨房是他父母的,他却想背着父母将厨房卖了,于理于法都行不通啊!”江油市法院法官陈龙贵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被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已取得合法的处分(处置)权,方为有效。原告文某与被告唐某某在未征得诉讼第三人唐大爷和老伴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其厨房等卖给文某。实际上唐某某对父母所有的那间厨房等并没有处分的权利,而唐大爷夫妇对原、被告的协议约定又不认同。
因此,该协议中有关涉及唐大爷老两口所有的厨房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