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条措施防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17.02.2016  09:42
  一、严禁无证生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依法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延期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到期未批准延期的不得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没有在有效期内办理延期申请的,撤销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新办企业程序审批。

  二、严禁“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依据《烟花爆竹保障安全十条规定》,“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达不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然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批准延期许可。严禁企业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组织生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三超一改”的,依法从严处罚,因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等上述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严禁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不合格组织生产。检查、检测时发现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不合格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五、严格事故查处。对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企业依法停产整改3个月;对发生1次死亡2人(或2次各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企业依法停产整改6个月;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生产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1年停产整改。停产期间,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停产结束,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现状评价并经市(州)安全监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生产企业一律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和所在市(州)安全监管局,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约谈。

  六、严格落实高温停产。气温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和雷雨天气应立即停止生产。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停产期间企业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高温停产结束须经市(州)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组织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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