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代表激辩:燃气费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

03.06.2015  11:03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代表激辩——

□本报记者 庞莹

燃气的使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省政府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先后多次修改。

6月2日,省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都江堰市举行听证会。经过前期公告和遴选,共有包括用户、燃气单位、法律专家、主管部门等方面的12名听证代表参会。

听证会现场,燃气费滞纳金、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等问题成为听证代表激辩的焦点。

[焦点一]

取消燃气费滞纳金会导致恶意欠费?

【条例(草案)点击】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条例(草案)》取消了燃气费滞纳金的规定,这让都江堰市民郑波很高兴。“我在一家酒店工作,忙的时候会出现忘记缴纳燃气费的情况,因为不是恶意欠费,也没有收到过燃气公司的相关提醒,有时候感到很委屈。”“取消滞纳金我举双手赞成。”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良认为,滞纳金本身就是霸王条款,与《合同法》有关规定冲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用户必须无条件接受燃气公司的合同,因为用户没得选择,企业对于用户有强制性,所以在《条例(草案)》中,对双方如何承担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十分必要,以此来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以前燃气费的1%-3%为滞纳金,有时不断累积产生滞纳金甚至会大于燃气费用本金,取消滞纳金能有效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状态。那么,滞纳金不交了,用户会不会拖着不交燃气费?”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五院院长奉毅认为,很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违约处置责任。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的罗庆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完全取消滞纳金规定的修改不具有操作性。“如果没有滞纳金约束,可能欠费用户会越来越多,为了几十、几百元的欠费走法律途径,维权成本太高。”他认为,不应该完全取消,可以加上“合理收取”等字样。

通常,供气合同都是房产商直接与燃气公司商定然后再转给用户。《条例(草案)》要求每个用户都应该跟燃气公司签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责、权、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熊风说,取消滞纳金不代表可以随意欠费,只是改变了约束方式,双方都要以市场为导向在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

[焦点二]

特许经营许可范围如何划分才合理?

【条例(草案)点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新建管道燃气经营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确定燃气特许经营权及其经营者。

长期以来,燃气供应区域如何划分是困扰各地主管部门的难题。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科长卢耀文就有这样的困惑:南充有几个乡镇由嘉陵区划转到经开区,嘉陵区和经开区的两家燃气供应公司为争夺这几个乡镇的供气权互不相让。给嘉陵区供气的燃气公司说,这几个乡镇一直由自己供气,并在省上主管部门有备案。给经开区供气的燃气公司则认为,乡镇的行政属地变了,供气方也应该随之改变。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由于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奉毅认为,《条例(草案)》将原市、县政府行政划定改变为特许经营,将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确定改变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市场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确保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他建议,燃气许可以某个开发区域为一个经营区域,避免燃气管道等资源的浪费。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儒建议,燃气经营权以行政区域来划分,不以项目来划分,“这样在一个区域内就会有一家固定的供气公司,避免交叉,造成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