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政府应建燃气应急制度

02.12.2015  09:45

  本报讯 (记者 刘佳)11月30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受省政府委托,省住建厅厅长何健在对《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与市场配置资源、强化契约服务关系等新形势不一致的条款,新增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的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提出要求等内容。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立法调研中,普遍认为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上位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对经营许可审批的层级进行了规定,除需省级平衡建设条件、跨区域经营和外资经营外,将其他燃气经营许可下发至市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体现了简政放权和‘谁许可、谁负责’的改革趋势。”何健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立法调研组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对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改变燃气行业垄断经营、退出机制不畅的现状,确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强化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对政府和企业的约束力。

  针对燃气供应中断、天然气气源短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易造成或难避免大面积停供气事故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对燃气安全监管提出了要求: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