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眼睛被炸伤 生产者被判赔偿21万

31.03.2014  19:06

中新网龙岩3月31日电 (陈立烽 林子龙 赖美恋)逢年过节燃放烟花是中国的习俗,然而,福建龙岩一男子因引燃烟花时不慎被炸伤左眼,原本喜庆的事却因烟花产品缺陷而演变成一场悲剧。

据福建省连城县法院31日透露,该院于日前审理了这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生产厂家被判令赔偿受害者许某各项损失共计21万多元。

原告许某所在的连城县北团镇许坊村每年都有举办游龙灯闹元宵活动的习俗。2013年2月24日下午,活动组织者到被告李某经营的北团镇大明烟花爆竹销售点购得浏阳河口牌“六六大顺”烟花。当晚8时许,当村民将龙灯抬至许坊村一座山上时,活动组织者安排许某等四人依次燃放早已固定安放在山顶空坪上的烟花,当许某蹲下用打火机点燃烟花的引线后,被炸开的烟花打中左眼,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许某构成七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13年9月22日,许某将销售者李某、经销商连城县隔川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烟花存在未能延时燃放的产品缺陷,应认定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被告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缺陷是在产品的流通环节产生,被告李某、连城县隔川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原告许某在燃放烟花时,未仔细阅读燃放说明,用明火即打火机点燃引线,增加了燃放的危险性,是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因之一,被告可适当减轻自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15941.2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