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19.09.2014  20:12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深入扎实推进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4〕12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4年9月17日

 

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违章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因非法违法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擅自开启密闭、超核定区域生产建设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特别是采掘工程平(剖)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蓄意隐瞒矿井实际情况逃避监管的。

(三)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生产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未真正开展技改工作的;施工队伍无相应资质的;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煤矿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地方政府认为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4年8月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8月)。

1、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2、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对照本方案中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11月)。

1、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逐一督促整改。

2、8月,省局组织开展异地交叉监察,对五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

3、9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整改交叉检查发现隐患基础上,举一反三,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存在前述五类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4、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全面清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以及兼并重组技改项目,对已到期而不申请延续的,被整合和已列为关闭对象的,长期“停摆”而没有能力恢复生产建设又未按规定申请停产停建的,以及其他待注销的矿井,要及时暂扣或上报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将专项行动与监察监管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相结合,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针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明确责任人,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矿井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省局将对重点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对开展“打非治违”不力的要对地方政府进行约谈。

3、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真正实现打非治违的常态化,并于12月15日前将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和四川煤矿安监局,邮箱:mjzfjd@163.com。

四、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各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公开严惩一批责任人和单位。

(二)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对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执行,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对无采矿证或已过期的、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要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查处;对证照不全开采的要及时移交有关证照管理部门查处。

(四)对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要按照川安监函〔2014〕216号的要求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

(五)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市、县级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行动。

(六)各地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并逐级上报。

(七)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融资、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按规定在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各地区对查出的典型案例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行为公开审判。并利用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抓住一个,教育一片。

(九)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责。因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同一煤矿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对实名举报要优先查处。

(十一)各产煤市(州)牵头部门每月3日前向省局上报上月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同时上报重大典型案例每月至少1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