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罚款收缴率低 不再委托地方监管部门执收

08.03.2015  21:04

  近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针对煤矿执法中行政处罚罚款历史欠账收缴难等问题,省安监局决定加大执法力度,对收缴率低于90%的地方,不再委托地方监管部门处理执收。

  省安监局将建立健全罚款收缴、催收、考核制度,严格落实罚款催收“谁带队、谁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主办责任制”,把罚款追缴率纳入年度绩效管理三级指标重要内容,对每季度收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四川煤监局各煤监分局负责执收煤矿事故罚款,与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可由地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执收罚款,各煤监分局要定期督促,形成安全监管监察高压态势。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煤矿企业,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四川煤监局分局审查批准,首笔罚款可不低于罚款总额的50%,但剩余罚款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全部缴清。对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批准缓缴罚款,必须要求企业将罚款缴清后方能复产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