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煤矿矿长记分考核:一次性扣12分的,5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08.04.2020  15:10
原标题: 四川对煤矿矿长记分考核:一次性扣12分的,5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4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加强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日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办法》),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实行记分考核。《办法》列举了13种一次性扣12分的情形,并规定存在这些情形的,五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根据《办法》,对该矿长的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每个年度周期记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记分。

  《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性扣除12分、10分、8分、6分、3分、1分的标准。其中,存在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等12种违法情形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扣12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扣6分。

  《办法》同时规定了两个加分项:自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对连续三年未被扣分的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在结果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对一次性扣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一次性扣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剩余积分为4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当月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

  据悉,上一月份记分结果将于次月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

   【链接】

  《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未经审批继续组织建设施工;

  (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生产;

  (五)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

  (七)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建设;

  (八)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篡改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有关数据;

  (十)生产矿井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或撤销等级后仍然组织生产;

  (十一)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导致事故扩大;

  (十二)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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