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瓦斯及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认真汲取沙湾老林头煤矿“4.27”及达川区茶园煤矿技改工程“5.1”瓦斯爆炸较大事故教训,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5]7号)要求,并结合汛期煤矿安全特点,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瓦斯及水害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定于6至8月份组织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除停产以外的所有矿井(整改、生产、建设矿井)。
二、检查内容
(一)瓦斯防治检查的重点内容
1、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体系及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业主(董事长)、矿长(总经理)为首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体系,落实了相关专业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是否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建立了通风瓦斯、防灭火、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等制度,对瓦斯异常变化和发火征兆,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健全瓦斯检查、火区监测、瓦斯排放、停送电等制度。
2、通风系统和局部通风可靠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风流是否稳定,采掘头面和入井人数是否核准,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是否存在盲巷和无风、微风作业及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供电是否稳定可靠。
3、现场瓦斯检查制度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及井巷维修、设备回撤等地点专职瓦检员和矿井巡回瓦检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等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8种人员是否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
4、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区、工作面开采后是否及时封闭,防火密闭、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井下电缆、带式输送机、空压机、机电设备等是否取得“MA”标志,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5、煤矿瓦斯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和抽采达标落实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是否建立完善了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
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并对措施情况进行了效果检验,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采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措施。
7、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是否联网运行;系统中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执行器、电源等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甲烷、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系统是否按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8、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开展瓦斯和火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瓦斯和火灾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是否核减采掘工作面,降低了煤炭产量;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带班矿领导是否在现场指挥并严格实施。
(二)水害防治检查的重点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是否配备了探防水专用设备,井下探放水是否由专业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2、防治水基础资料完善情况。矿井是否有勘探地质报告、矿井设计报告,是否绘制有矿井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建立基础资料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编制并实施防治水规划;矿井老空水是否查清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标出其具体位置、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等。
3、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是否超层越界;水体下开采是否按规定经过论证并审批,急倾斜煤层是否存在顶水开采;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健全完好;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并落实探防水设计、措施。
4、地面防治水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水库、山洪可达部位等附近的矿井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构筑和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按要求充填。
5、水害应急救援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进行过预案培训与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时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有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是否建立暴雨洪水期间24小时巡视制度和极端气象条件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是否定期对矿井排水设施进行维护、检测和检验,确保矿井排水系统正常运转。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改(6月底前)。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专项检查内容,针对矿井各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二)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专项检查(7月底前)。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对所属矿井组织逐矿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矿井所在地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由其二级公司报)。
(三)专家重点检查(6月20日至7月30日)。由省安科院(防治水中心)、省安全技术中心、省煤炭设计院分别组织专家会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Ι级水患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情况送矿井所在地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监分局。抽查结束后,形成重点抽查情况总结报告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省、市专项督查(8月10日前)。省局督导组(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14个督查组督查范围)、驻地煤监分局、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自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立即组织煤矿实施。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瓦斯和水害等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煤矿停产停建整顿,依法处理,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二)加大督查力度。省局督导组、驻地煤监分局、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在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特点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矿井,抓住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瓦斯和水害防治专项督查和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瓦斯和水害隐患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组织不力、检查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本区域检查、督查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加强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专项检查、督查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并填写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检查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8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四川煤监局。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转发到各煤矿;请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煤矿。
联 系 人:林中席
联系电话:028-8664102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