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24.03.2015  16:15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经研究,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的实施办法未出台前,对做好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对验收程序的合法性、验收内容的全面性、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发生变化或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变更未经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并报原批准单位同意的;在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其他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

(二)未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设计内容完成建设任务的;

(三)单项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的;

(四)未通过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未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整改到位的; 

(五)竣工档案资料不齐全,主要设备安全性能未通过检测合格的;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未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未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七)联合试运转未达到预期效果(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未妥善解决的;联合试运转报告未编制完成的。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人员组成及验收标准。

(一)报告验收时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情况、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报告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单位,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组成竣工验收组。 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组长,验收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

1.设计生产能力在150kt/a及其以下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组必须配备煤矿采矿、地质、通风、机电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该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为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组中对应煤矿采矿、通风、地质专业至少配备1名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设计生产能力在150kt/a以上、450kt/a及其以下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组至少配备煤矿采矿、地质、通风、机电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且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3.设计生产能力在450kt/a以上及150kt/a以上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组至少配备煤矿采矿、地质、通风、机电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且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

(三)中介服务单位参与验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设计、监理、工程质量认证、安全验收评价、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参加(但不作为验收组成员),接受验收组质询,并在验收参加人员表签字。

(四)对照标准检查验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说明书》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对照竣工验收表格的内容逐项验收。验收必须全面覆盖建设项目各环节、各系统,如实规范填写验收表格和编制各系统验收意见。凡存在一项不符合的,一律为不合格,对应的系统验收结论和总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五)做好验收问题复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竣工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报驻地煤监分局、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再次组织竣工验收组对验收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出具由原验收组成员组成的复查人员签名的整改复查意见书。

(六)规范验收资料备案。 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或整改复查合格的,竣工验收组应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书,30日内形成竣工验收综合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各系统验收意见及验收表格、验收组成员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整改复查意见书、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技术图纸、验收(复查)监督人员签字表、验收参加人员签字表等)。验收综合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私营煤矿、县属国有煤矿分别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备案,市属国有煤矿、国有重点煤矿分别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备案。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上述资料作为附件资料。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驻地煤监分局、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整改复查报告后,均应派员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并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复查)监督人员签字表。监督核查内容是: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复查)组成员是否符合规定,验收(复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否则应责令煤矿停止验收(复查)工作。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专项监督监察计划。对本区域本年度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抽查比例不低于10%,驻地煤监分局、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组织抽查比例不低于20%,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全覆盖。凡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存在不具备验收必备条件、安全设施设备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验收评价、验收结果虚假的,责令煤矿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煤监分局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人员,对验收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严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终身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所属各产煤县,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转发至各煤矿企业。(附件可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

        附件1:竣工验收报告书样式.doc

              附件2:竣工验收系统意见样式.doc

            附件3:竣工验收系统表格样式.xls

  附件4:竣工验收参加人员签字表.doc

  附件5:竣工验收(复查)监督人员签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