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07.04.2015  20:04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许可行为和资料申报,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条件

根据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五个一律”精神,按照有关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要求和2014年12月16日省局务会议议定事项,决定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资料中的如下前置条件。

1、煤炭生产许可证。

2、矿长资格证。

3、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文件。

4、成立工会文件。

5、矿井安全高效达标文件。

6、矿井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达标文件。

二、严格安全生产许可

1、严格建设矿井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125号)规定和相关要求,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施工,必须按规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确保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

2、严格安全许可现场核查。各煤监分局应对照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进行现场核查,签署是否同意延续的明确意见。监察人员要在煤矿“四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险路线图)上签字,并明确签署图实是否相符的意见。

3、严格许可资料申报工作。企业要对照安全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在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网站http://www.scsafety.gov.cn“便民服务”栏目下载)要求内容,规范填报申办资料,不得随意变更、增删申请表式样和内容,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年内不得对该企业行政许可。若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行政许可,三年内不再对其行政许可。

三、其它有关要求

1、建设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申办安全许可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矿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监函〔2015〕10号)形成竣工验收综合资料,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和程序申办。

2、停产缓建矿井延续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后按《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4〕241号)规定办理。

3、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各煤监分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27号)要求,根据企业情况变化和监管监察情况,适时更新数据库。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此文件传达至辖区煤矿企业。

 

 

四川煤监局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