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和评分标准今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2017  09:07

  1月24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明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新的考核定级办法和评分标准均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煤矿试行。

  新办法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新办法对井工煤矿标准化考核内容及考核分值做出了明确规定,考核内容具体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具体标准和评分内容,总则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基本条件、等级设定、工作要求、标准分值及权重做出了规定。

  新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新办法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实行动态考评,要求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工作。

  新办法要求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新办法基本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