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挂包责任制度

04.01.2016  10:46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突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近日,四川印发了《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指导意见》(川安办函[2015]160号)。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产煤市(州)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即产煤市(州)确定一名市级领导挂包一个产煤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产煤县(市、区)确定一名县级领导挂包一个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覆盖。市(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煤县(市、区、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有市级领导挂包;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有县级领导挂包。

        指导意见明确了市级领导挂包产煤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7项工作内容,县级领导挂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7项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机制。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联络员制度、协查制度、工作交办制度、督导检查记录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