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22.02.2016  10:35

各产煤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请各产煤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内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对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切实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预防治本,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将煤矿安全始终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力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

二、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

(一)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

1.各产煤市(州)和产煤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即产煤市(州)确定1名市级领导挂包一个产煤县(市、区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产煤县(市、区)县级领导分别挂包一个或若干个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全覆盖。市(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煤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由市级领导挂包;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由县级领导挂包。

(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体系

3.市级领导挂包产煤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1)指导县级党委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2)指导县级党委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督促指导县级党委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适时开展煤矿“打非治违”活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大检查; 

(4)督促检查县级党委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特殊重点时段控制等重点工作,落实县级领导联系“包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等情况;

(5)检查县级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

(6)检查县级党委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和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7)帮助和指导县级党委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县级领导挂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1)指导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纠正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督促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证照齐全有效,依法经营;

(3)督促引导煤矿企业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改造,应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4)督促检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劳动组织设计和实际执行情况,煤矿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情况,“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配备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复工复产工作开展情况;

(5)检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

(6)监督检查县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乡镇党委政府煤矿安全负责人员、驻矿安检员监管工作。

(7)指导帮助煤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领导挂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机制

5.实行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对所挂包产煤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1次。县级领导对所挂包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现场督导检查1次。

6.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名挂包领导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挂包工作协调、信息报送、问题跟踪督办等工作。

7.建立协查制度。市级领导到挂包县(市、区)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派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督导检查。县级领导到挂包煤矿企业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煤矿安全相关部门应派相关人员或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督导检查。

8.建立工作交办制度。市级领导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县级领导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交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时,现场制作检查笔录的,参加检查的领导要在检查笔录上签字。

9.建立领导挂包煤矿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记录制度。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领导来县(市、区)、来煤矿挂包督导检查记录(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处理意见、工作要求、整改落实情况)。

10.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市级领导挂包煤矿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将市级领导到挂包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时间、参加督导检查人员、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工作要求等)报送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级领导挂包煤矿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将县级领导到挂包煤矿企业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同上)告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当月县级领导到矿督导检查情况报送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末汇总情况后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11.建立领导挂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一人、一县、一档”原则,建立市级挂包煤矿安全工作领导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一人、一矿、一档”原则,建立县级挂包煤矿安全工作领导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要将领导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音像资料、图片资料、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签字文书、信息资料等收集归档。

四、加强监督,务求实效

12.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县级领导挂包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每季度通报1次挂包制度执行情况。年末汇总后将情况报送市(州)政府安委会,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严格执行挂包煤矿安全工作制度,不认真履行督导检查职责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应约谈县级挂包领导及其联络员,并予全市(州)通报。

13.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各地挂包煤矿安全工作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暗访暗查重要内容,每半年对各地挂包煤矿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组织随机抽查。年末汇总后将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严格执行挂包煤矿安全工作制度,不认真履行督导检查职责的,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约谈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予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