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我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事故、泸州市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事故和雅安市大众煤业公司“7.11”等事故教训,遏制近期我省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我省煤矿安全面临的新情况,强化措施,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2014年7月至9月底。
(二)范围:全省所有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含新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技改矿井等)、停产整顿矿井和今年拟关闭矿井。
三、检查内容
(一)监管指导层面。
1.各地区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指导责任,是否部署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落实;“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是否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典型案例进行了及时严肃查处;两次专家抽查反馈问题和安全大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制定相应制度和防范措施;生产矿井未建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是否停产整改;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工作。
2.是否按照省兼并重组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要求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是否严把煤矿复产复工准入和验收关;是否查处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等违规行为;是否严格审查煤矿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和复产复工方案。
3.是否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4号)的组织实施,是否制定并实施宣贯《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落实《双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
4.是否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指导严格煤矿井下密闭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煤炭〔2013〕6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四个制度”(收尺制度、头面核定制度、交换图制度、密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四个制度”监督管理台帐,是否核定入井人数,是否督促煤矿企业有效实施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要求,督促煤矿在复产复工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
6.是否落实《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国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4]465号)精神;是否按照规定核准和审批火工产品品种和数量,是否按规定检查督促煤矿运输、存储和使用火工产品。
7、是否贯彻落实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4]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4]60号)各项要求,是否按要求督促煤矿强化现场管理,按期开展隐患排查报告;是否严格采掘头面核准,落实煤矿盯守责任。申请停产、停建矿井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备案和落实了监管措施。
8、是否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是否制作检查记录和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企业操作层面。
1、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4号)的组织实施情况。是否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涵盖采、掘、机、通、运、地质测量、入井带班等内容的《双七条规定》工作方案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2、矿井依法生产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五长、五科、五队)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齐;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生产矿井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活动问题等;是否存在私挖滥采现象、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核准范围和核定人员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挂靠、层层转包、一矿多井等现象;是否存在“两套图、两本账”等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建设矿井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设计和批准的头面组织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停产整顿和隐患整改矿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整改;是否存在未经验擅自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整改顺序、范围组织作业。今年拟关闭矿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设备回撤或安排人员入井作业。是否存在应关未关闭到位矿井。
3、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采区布置和采掘工作面调整或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头(工作)面、生产能力和人员核定制度是否落实;煤矿是否告知工人本矿合法的采掘头面;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区域组织生产等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假密闭掩藏非法违规采掘头面现象。
4、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反风演习。
5、瓦斯治理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7、水害及冲击地压防治情况。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组织雨季“三防”检查;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是否制定暴雨天气撤人措施。是否按规定判明矿井有无冲击地压危险;是否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与开采强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8、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采煤工艺;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9、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人员)、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落实到位。
10、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11、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12、停产整顿煤矿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入井人员是否在规定区域从事相关整改作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将安全大检查过程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将整改结果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火工产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储存库,储存库是否取得安全评价合格报告;是否按规定对火工产品出入库检查、登记,领用、发放登记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等情况。
14、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井巷贯通、探放水、瓦斯排放、停送电、火区的管理、封闭、启封、突出矿井石门揭煤、采掘作业规程等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并严格执行;图纸、资料、台账是否与现场相符。
四、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实施方案。对煤矿井下所有巷道、硐室、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全覆盖”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上报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
(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全覆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对所有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县所有煤矿继续深入进行安全生产“全覆盖”大检查,检查覆盖率100%,且要做到不留死角。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覆盖所有市属煤矿企业和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对辖区内各县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县属煤矿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1、7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整改6月份重庆专家组检查发现隐患基础上,举一反三,做好其他已复产复工煤矿“回头看、回头查” 活动,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督促复产复工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8月,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异地交叉监察,重点检查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情况、专家抽查会诊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各地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对未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进行整治的煤矿将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对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的单位进行通报。
3、9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整改交叉检查发现隐患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措施,督促复产复工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强化现场管理。
五、工作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指导,真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措施落实到监管层面、煤矿企业管理层面和煤矿操作者层面,切实把煤矿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确保已复产复工煤矿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一)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外聘专家组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反馈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黄新军,028-86267050,[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