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煤矿“七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停工

15.05.2015  12:5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5]  6号)精神,5月8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召开煤矿安全专题会议,立即开展开展煤矿管理秩序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整顿。凡存在以下“七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和建设:

        一是未按省政府[2011]166号文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配齐“五长五科五队”的(不准兼职)。

        二是未配齐技术人员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至少配备2名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采矿、通风、机电、地测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采矿工程类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9万吨/年以上的,至少配备4名。

      三是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的。所有矿井每个采、掘面每班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另外,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

      四是所有矿井井下系统未实现矿井专用回风巷(正常情况下,除巡检人员外,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进出)、采区专用回风巷、采面后退式壁式开采的;采、掘头面和入井人数核定未按《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的规定核准的(另外,不得同意残采面的开采)。

      五是矿图图实不符的;井下密闭管理未做到井下牌板、图纸、台帐、实际“四对口”的。

        六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不齐不到位、未定期调校、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应抽未抽的。

        七是水患矿井无防治水方案或者防治水方案无针对性的、无探放水钻机和实施队伍的、对有疑区域未实施“先探后掘、逢掘必探”的、存在积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未先治后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