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丹桂街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设在居民居住场所

23.12.2013  14:02

   四川自贡频道消息(特约记者 陶永寿)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这是记者今(23)日,记者从自贡汇东丹桂街道办事处安委会获得的信息。

  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丹桂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要求,对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网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点一证,亮证经营,经营店面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对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制。各点要有1名以上安全人员,负责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经营商家不准随意变动经营场地。采购烟花爆竹必须按规定实行定点采购。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的,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礼花弹等未按国家规定标准由专人燃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元旦春节期间,将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