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实际,决定从2015年4月-12月,在全省范围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通知》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一、治理内容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时间安排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政策宣传、摸排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完成总局下达的整治任务。
(一)第一阶段: 2015年4月至5月20日
5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方案应明确整治内容,零售网点按整治内容重新规划,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要重新许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进行广泛发动和宣传,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65号令)规定的零售点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和这次专项整治的要求,公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向零售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专项治理政策解读。
(二)第二阶段:2015年5月20日---6月20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零售点开展全面排查,对“两关闭”的情况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
(三)第三阶段:2015年6月20日----12月30日
对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点存在“两关闭”、“三严禁”及批发企业存在“六严禁”的行为,必须严格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在各地统一规划布点的前提下,鼓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经营者联锁经营,签订经营配送安全等协议,让经营联锁,责任共担。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做好零售点的布局规划,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零售许可证,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抽查。省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2015年6月25日前报送《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2016年1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和《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联 系 人:王泉
联系电话:028-86631439(带传真)
附件1: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DOC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xls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