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干部滥用职权帮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受贿获刑12年
新华网成都8月28日电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芦忠(副厅级)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已于2018年7月5日由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芦忠在担任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兴产业推进处(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频频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项目评审中“开绿灯”,骗取财政资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其个人也从中大肆收受贿赂。
判决书截图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人芦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芦忠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帮助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获取发展资金人民币6248万元。财政部门发现问题后追回1500万元,国家财产遭受损失4748万元。此外,芦忠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四川省创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等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其中72万元未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芦忠利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与林某共谋,帮助创立公司以“基于云计算的移动互联网快速开发系统及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发展资金。创立公司申报项目通过评审后,获得发展资金879万元。2012年4月,创立公司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80万元,芦忠与林某按约定将80万元予以平分。
此后,芦忠多次与林某共谋,通过项目申报发展资金谋取利益。
2012年6月,芦忠接受四川省申万宏源长虹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之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绵阳新华内燃机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喷发动机智能控制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申报发展资金谋取利益。同年12月,芦忠收受该公司战略规划部副经理王某委托李某转送的现金30万元。
判决书显示,芦忠利用其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频频通过项目申报谋取利益。
除受贿外,芦忠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滥用职权,向某处处长尹某打招呼,要求对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给予关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芦忠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芦忠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能积极退赃,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芦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芦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扣押在案的金条21根、人民币104万、被告人芦忠缴纳的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芦忠的其余受贿所得赃款。
芦忠1969年3月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5月10日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责任编辑:张维 分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