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全服务

21.03.2014  08:45

 

  编者按

  3月18日起,成都商报推出“滞纳金乱象系列报道”,为读者呈现了民事生活领域遭遇的滞纳金乱象:物业公司违法收取滞纳金;通信公司以违约金之名变相收取滞纳金;燃气公司、银行还在坚持收取滞纳金……此外,行政执法领域也会遇到税费滞纳金、社会保险滞纳金、计生领域的滞纳金等。

  纷繁复杂的滞纳金问题如何分辨?今日,成都商报记者推出滞纳金全服务报道,搜罗与大家关系密切的各种滞纳金相关规定、标准和法律依据等,让读者明明白白缴纳滞纳金。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周茂梅

  滞纳金

  一种行政责任

  上限: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100%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滞纳金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而应当向国家行政机构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处罚性。目前滞纳金的数额绝大多数是按日加处,其标准有百分之三、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千分之五、万分之五等。《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出台,给滞纳金设定了上限。

  违约金

  一种民事责任

  上限:不超过损失的30%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的金钱义务。违约金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关系而约定的,因不能按约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原则不超过损失的30%。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原标题: 滞纳金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