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水规定公职人员恶意拖欠物业费将曝光

27.02.2014  08:46

  无故欠缴物业费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溧水区日前召开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进会,全区近40家物管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透露:该区将加大物业服务费催缴工作力度,欠费业主需在2月底前主动将所欠费用全部补缴到位。从3月1日开始,将在媒体上对未缴清物业费的业主进行曝光。据了解,这个新规在南京其他地区并未执行,对溧水的新举措,有人称好,但也有人认为不合适。

  通讯员 王倩 赵丹 现代快报记者 马乐乐 项凤华

   溧水新规

  公职人员恶意欠物业费将被曝光

  据溧水区住建局有关人士介绍,对于拒绝缴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将采取函告单位、法律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催缴。并于3月1日之后,分批对未缴清物业费的业主进行曝光,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未缴清物业费业主的楼栋号、姓名和工作单位等。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将根据居委会统计的业主名单,先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不仅在媒体上曝光,还在其单位通报、小区公示。对于恶意欠费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区物业办发函至区委组织部和监察局,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据悉,目前全区共有物业企业51家,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共237个,其中有物业托管小区77个,无物业托管小区160个,未交付项目17个。已实行物业服务的项目大部分为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建筑面积600多万平米。

  自去年下半年,该区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点工作后,居民的物业服务费缴费意识进一步增强,缴费率逐步提高。但仍有部分业主,其中包括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甚至是党员干部,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直接影响了规范化物业服务的实行,损害了自身形象。“他当干部的都不交,凭啥让我交呢?”对于缴物业费,当地就有居民这样抱怨。

  对此,溧水区住建局这位人士表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去年5月1日实施,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也是文明素质的体现。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更应该带头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并带动其他业主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

   南京现状

  住宅小区整体收缴率不足85%

  南京市物业协会副会长王中宁表示,对于物业费的收缴率,要分两大部分看。一是商务写字楼的物业费,目前南京绝大多数写字楼的物业费收缴率都比较理想,一般收缴率在95%以上,达到100%的也很多,这当中与企业普遍“不差钱”有关,也与物业服务的整体质量不错有关。而住宅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则明显要低不少。

  “物业协会没有一个精确的统计,但是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一般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能够达到85%的,就算中等偏上的,整体的收缴率肯定不到85%。”王中宁介绍说,根据一般情况,如果收缴率是85%,那么剩余部分大约是10%房屋长期闲置,联系不上业主,另外5%的业主是以各种理由不缴费。

  除了85%这个数据之外,住宅小区物业费的收缴率常常呈现两极分化状态,少数业委会表现优秀的小区,物业费收缴率能够逼近100%,而老旧小区就非常困难。“建筑年代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的老旧小区,物业费收缴很麻烦。”王中宁说,这样的小区能收到50%就算不错了。

   南京其他地区并未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对公职人员欠费曝光,除了溧水区之外,南京尚未有其他地区这样执行。

  “去年,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根据其中的规定,故意欠缴物业费也是失信行为。另外,如果业主欠费被物业告上法院,基本上都是业主败诉,这种败诉的结果也会被列入失信行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明文说,按道理说,因欠费导致的失信会被政府部门列入个人征信档案,进而影响到个人贷款等活动,不过目前还没有听说挂钩。

  记者从住建部门了解到,目前物业费的欠费确实还不会影响到个人征信。

   争议

  恶意欠缴如何认定呢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推广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老总认为,这种做法很有意义:“跟普通市民比起来,公务员更应当对自己严格要求,更应该注意自己的社会形象,很多时候一些业主欠费,就是瞄着有公务员欠费。每个做物业的人都知道,公务员欠费的带头示范作用影响有多大。

  然而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这是在混淆关系。“业主欠缴物业费,是基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实中物业公司可以诉诸法律,业主可以在法庭上拥有抗辩的权利,尽管如果非要判决的话,业主基本没有胜诉的情况,但是很多案例中业主确实会列举诸多对物业的不满,进而双方达到调解,业主事实上会在调解中少支付物业费。”张明文表示,而如果公权力介入服务合同关系,则显得有些不妥。

  尽管溧水区有关部门表示是针对“恶意欠缴”,但究竟如何认定本身就比较主观。他认为,既然是合同关系,还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比较适合。

  去年7月,徐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恶意欠费的公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催缴1个月并在小区公示后仍不缴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到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由街道办事处(镇)发函至其所在单位催缴。

  10日内仍不补缴的,由所在单位从当事人收入中直接扣缴给物业企业,并将当事人欠缴物业费行为记入全市诚信档案。

  对于恶意欠费的科级(含副科)以上干部,由街道办事处发函至欠费人所属干部管理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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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

  公职人员欠物业费,单位可扣缴

  2010年8月18日,现代快报曾报道过,常州金坛是物业费收缴难的重灾区,为此当地市政府还曾发文倡导干部职工带头缴物业费。根据当地住建局的一个通知,金坛市规划部门要求每个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带上今年物业费票据的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票据号码等。登记完成后在内部公示,对无故拒缴的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这个做法引发了大家的争议。

   编后

  奇葩也好,奇招也罢,何妨一试呢

  溧水的新规,有人说管得太宽了;有人说太好了,公务员就该起到示范作用;也有人说管得太主观了,这个“恶意”咋界定呢?其实,治或者不治,物业费的问题一直在那里!新规既出,何妨一试?效果如何?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缴物业费固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但物业公司也不要“恃规无恐”,是不是也需要反省一下自己:是不是自己的工作都做到了位?如此,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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