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立法促畜牧业转型升级
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畜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部地方性法规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种畜禽生产经营、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农业总产值三分天下有其一
畜牧业新问题凸显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是全国畜禽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尤其是猪、禽生产一直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生猪出栏量居第五位,禽蛋产量居第七位,禽蛋出口量居全国第一。28日上午,省农业厅厅长戴贵洲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去年,全省猪、禽、牛、羊出栏量分别达到4356.43万头、5.22亿只、140.28万头和515.03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429.1万吨、145.05万吨和15.40万吨。畜牧业产值达到1395.39亿元,在农业总产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戴贵洲说,“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畜牧业生产经营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他介绍,主要表现在:畜牧业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仍处于传统养殖模式向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过渡的转型期,畜牧业推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潜力有待进一步释放;比较注重追求发展速度和产量,在种源上过于依赖国外进口品种,导致我省优秀的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群体数量日趋减少;近年来种畜禽跨区域调运带来输入性疫病问题突出,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迫在眉睫;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废弃物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对滞后;部分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滥用投入品,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等。
“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制度设计加以解决。”戴贵洲说,“促进和保障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跨越,制定《湖北省畜牧条例》非常必要。”
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畜禽产品质量,关乎“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食药监督等部门,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计划。同时,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畜禽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畜禽产品生产者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违反此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明令禁止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并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丢弃数量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其他重要区域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的,根据丢弃数量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我省饲养畜禽历史悠久,畜禽遗传资源丰富,拥有地方畜禽品种类群29个。为避免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群体数量减少,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升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我省还对清平猪、通城猪、监利猪、双莲鸡、马头山羊、恩施麻鸭、枣北黄牛等地方特色品种和濒危品种实施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