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机动车若限购不搞突袭 将征求民意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陈凌墨 通讯员吕友明 韩红
机动车若限购必须事先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像天津、杭州那样搞“突然袭击”、“半夜鸡叫”。昨日,《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办法》),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明确规定出台重大治堵措施前,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此外,《办法》还针对渣土车超速、电动车乱窜、占道施工、非机动车道缺失等备受诟病的交通现状,开出颇具武汉特色的“药方”。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副主任庞少华介绍,汉版“道交法”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地方法规之一。自去年9月起,市人大组织了10场专题座谈会,听取各界意见,反馈意见达700余条,加上一审、二审过程中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建议,征集的意见达近千条。立法中大量吸收了这些建议,修改近百处。
治理拥堵
重大治堵措施须公众参与 机动车若限购应开听证会
机动车是否限购、何时限购,一直挑动着武汉市民的神经。特别是天津、杭州等地突然出台“限牌令”、让当地居民措手不及后,武汉市民更是担心也遭遇这种“半夜鸡叫”。《办法》对重大治堵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决定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与草案稿相比,“实行车辆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车辆使用频率”等内容被删除。《办法》还明确:决定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解读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副主任庞少华介绍,两轮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成员对是否要在法规中明确规定限购措施有不同意见。特别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恐慌性购车潮。其实治理交通拥堵并非只有限购一条途径,还有其他方法,具体措施由市政府根据交通状况确定为宜,修改后的表述可以涵盖一系列措施,比较科学。
庞少华认为,《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强调重大治堵措施出台前必须经过公众参与等一系列程序。“机动车限购属于重大治堵措施,更需充分征求民意,应该召开听证会,不能像杭州等城市那样搞突然袭击。”
渣土车限速
渣土车一律安装限速装置 私自拆除损坏最高罚万元
拥有上万个工地的武汉,几乎到处都可看到渣土车飞驰。渣土车常被人用“疯狂”来形容——超速、超载、超高、沿路抛撒垃圾……去年底武汉市“电视问政”中,武汉市交管局局长李顺年说,他在夜查渣土车时,“也差点被撞飞。”
为了规范渣土车行驶,《办法》规定:不得故意污损号牌,按交管部门制定线路行驶,严禁“三超”等。若司机用泥巴等遮挡号牌,可能被暂扣驾驶证3—6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渣土车应当安装限速装置。若私自拆除或损坏限速装置,司机将被处罚2000元—5000元,运输单位将被处罚5000元—10000元,单位直接负责人将被处罚3000元—5000元。
解读
庞少华说,此次立法过程中,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10场座谈会上,几乎每场都有人提到渣土车治理问题。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对渣土车安装行车记录仪,严格控制、限制其行车时间和路线。汉版“道交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即强制安装限速装置,从源头遏制渣土车超速。同时要求,限速装置具体如何安装以及行驶速度标准,应当由交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占道施工
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 擅自占道施工最高罚十万
施工工地众多,道路上随处可见施工围挡。《办法》对此作出严格规定:未经许可的占道施工,将被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若造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10万元罚款。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范围和时限,或者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和延长时间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解读
庞少华说,武汉目前正处在大建设时期,占道施工不可避免,但必须规范。《办法》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占道施工应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按照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公示施工范围和时限,凡超出范围和时限的,必须提前获得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
其它亮点
●行人若违法“站街”1小时可免罚单
《办法》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若违法情节轻微,自愿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1小时,可免予处罚。
●电动车上牌至少要上2小时安全课
《办法》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合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初次登记前,交管部门应组织其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累计不少于2小时。
●电动自行车最高限速15公里/小时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办法》作出限制规定,包括: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桥、隧道行驶,不得从事载客营运,禁止加装遮阳伞,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等。
●交通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参与管理,可协助维护秩序、劝阻和告知违法行为等,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鼓励机关单位开放停车场
《办法》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供社会车辆错时停放。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车祸赔偿标准城乡依然有别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办法》与草案修改稿相比,有了一些改动。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作出司法解释,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导致城乡“同命不同价”。
《办法》草案修改稿中,试图有所突破,即城乡车祸赔偿标准统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不过,昨日通过的《办法》中,这一条款被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草案修改稿中的规定虽然顺应了社会呼声,但实施起来存在法律障碍,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对此解释,《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各种情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法院系统在审判实践中也均据此执行,因此《办法》才会作出这样的修改。同时,增加了一条调解途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调解。
据了解,目前已有少数省份对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作出突破。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原标题:渣土车一律安装限速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