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捅破土地到期问题,亲历者怎么说物权法当年咋想的?

22.04.2016  13:29
温州一业主展示其过期的土地证。 - News.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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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里规定的“自动续期”是啥意思?那20年、3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要不要缴纳出让金?如要缴纳,是按照温州官方的意思吗?

温州20年宅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要交钱吗?

   温州20年宅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要交钱吗?

温州一业主展示其过期的土地证。

  近日,温州有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需花几十万元“延期”的新闻,引发热议和关注。

  随后,温州市国土局回应称,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温州国土局相关工作解释称,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

  宅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自动续期问题,《物权法》在起草之初就注意到。

  据报道,物权法起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解释“自动续期”的背景是这样的,当时有关土地使用去续期的规定,有委员提出,建筑筑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上亿老百姓利益,到期以后大家都续期,从一个方便老百姓的角度出发,不用老百姓排队去办手续。

  不过,自动续期提出后,但起草者们当时他们想“这个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再解决就行,当时认为大部分房屋都没到期,等到期以后再说。” 所以,立法时,没说交钱,也没说不交钱”,也就这样把问题留下来了。

  同样亲历《物权法》起草过程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称,“《物权法》上根本没说此事,就是自动续期,它没有区分多少年,也未点明要不要补缴此期间的建设用地费用。如果要补的话,这是在法律之外画蛇添足,替自动续期加了条件。”

  持同样看法的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

  《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所说的“自动续期”,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

如果要交土地出让金,交多少

   如果要交土地出让金,交多少

  据报到,温州多名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业主表示,能够接受续交土地出让金,但不能太高,其中有业主希望“仍能按照20年前的标准缴纳”。

  但对业主的诉求,温州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指出,20年间温州的土地及楼市价格飙涨,如果仍按照20年前的标准缴纳,对缴纳70年土地出让金的业主不公平,间接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那宅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如何来操作,学界目前有三种声音。

  一是认为免费。这也主要来自几位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专家如扈纪华、孙宪忠等,他们秉持的观点,自动续期,也亦意味着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

  二是认为收费。在此其基础上,又分化两种看法,一种观点,就是目前温州市国土局方面的回应,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另一种观点,则是根据补齐土地差价,代表的观点主要集中在,约定20年以及没有达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应当自动续期至70年,同时补交约定年限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

  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建议,可以将20年统一续期到法律规定的70年。具体办法是,按照20年前土地出让金的价格,补齐20年和70年之间的差价即可。这样政府利益没有受损,同时也保护了百姓权益,可行性较高。

  甚至还有学者如不这样,会担心“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就等于形同虚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描述这样的后果,如果官方出台无偿续期的解释,会出现:以后所有的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都不买70年的,都买最短期限的。

  但也有部分学者持不同看法。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专家田传浩认为“补差价”的做法没太必要。因为无论怎么补,这几十年土地出让的差价都很大。而且“土地出让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当年决策造成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则表示,在我国,房屋是很多老百姓最大的财富。70年之后再交一大笔出让金显然不太合理,可以象征性交一点。

  与此相同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称,如果是有偿的,在我的理解,从当时情况来看,自动续期当然是数量不大,像现在温州报上登的还要交几十万块钱,显然负担太大,这不合适。”

解释“自动续期”到底是由哪个部门说了算?

   解释“自动续期”到底是由哪个部门说了算?

  此前的报道中,温州国土局的相关表示,在国家没有出台细则的情况下,温州的做法是,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4月20日,温州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再次明确表示“不可能(不缴费)”,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真的,有像温州说的这么严重吗?学界给出了解释。

  日前,法学界的专家讨论,认定温州官方所做的解释是违法的,应该交由上位法的法律,或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认为,温州市此前要求补交出让金的规定显然是减损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自然人的义务。这一规范应由上位的法律规范来完成,而不是由地方规章来解决。

  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则将解释权进一步拔高,称“解释的资格当然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而不是由政府或部门来解释,更不能由下面各级政府来做解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称则毫不客气指出,“一些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任意解释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含义,一些地方政府还曾经制定规则,试图在该权利期限届满时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种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自己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更不能就此问题擅自做出规定。”

  在这问题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则将有关物权法制定过程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讲述得最为清楚。

  其中他写到:

  物权法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均无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此项规定,是四次审议稿所创设,至六次审议稿确定。

  在三次审议中,针对有委员提出“土地使用权消灭后怎么办?”的问题后,常委会征集社会各界针对上述规定的主要意见,并据此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四次审议稿第155条、五次审议稿第149条,这两款条文相同。

  后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06年10月27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五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对“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在梁慧星的行文最后,他更进一步解释,结合从原条文删去“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句,可知所谓“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的研究主体,是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而不是国务院或者别的机关。质言之,在将来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并作出决定)之前,无论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均不得擅自决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

   (新浪《新闻极客》 王辉 综合会议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