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运渣车 还要疯多久》续:让疯狂运渣车"入刑"

15.04.2015  10:56

专家、网友共议如何提高疯狂运渣车违法成本——

同样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同样是明知车辆处于违法状态、同样是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疯狂运渣车危害不亚于醉驾,应将运渣车驾驶员多次超载、超速、闯红灯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予以惩处。”4月13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接受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采访时说。

这并不仅仅是施杰的观点,很多网友也发声:希望任何一个与“醉驾”具有同等危险的行为都得到约束、甚至付出较大的违法代价。

□本报记者 阮长安 付真卿 李丹 刘佳

运渣车多次违法行为 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四川日报》的报道说到点子上了,放任运渣车违法,等于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施杰认为,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针对违法运渣车的特殊情况,运渣车驾驶员多次超载、超速、闯红灯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与其危害性一致的惩处,“我国应该尽快修订《刑法》,将多次违法的运渣车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

施杰进一步解释,不是指一旦运渣车发生此类行为一概入罪,而是同一运渣车的行为同时满足超速、超载、闯红灯中的任意两个时,且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则纳入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规定不仅能使行政法规与刑法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实现良好衔接,也能很好的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从我国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看,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后,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较好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育和惩戒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仅限定为醉驾和飙车,但实际上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极为广泛,特别是运渣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客车等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醉驾和飙车。“《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这既不利于全面规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导致了刑法在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上存在空隙。”王志祥认为,如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有待在今后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不少网友对这一建议点赞。网友“不晓得叫啥子”呼吁:“运渣车已成为城市公害,希望能像惩治酒后驾车那样,对运渣车予以规范,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运渣车野蛮驾驶行为给予重罚。

两超一闯”驾驶员 应顶格扣罚12分

针对运渣车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运渣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施杰建议,对于运渣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及车主予以顶格处罚,甚至可以针对运渣车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对具有“两超一闯”行为的运渣车驾驶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扣除12分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驾照。

对超载、超速、闯红灯造成恶性交通事故(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的运渣车,不但要吊销其《建筑垃圾准运证》,还应当吊销其所属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进行罚款,且不再允许该公司申请《建筑垃圾准运证》。

实行责任倒查制,运渣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具有“两超一闯”行为的,除对驾驶员、车主及所属公司进行处罚外,还应对项目业主进行处罚,促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强化各部门对运渣车的监管职责,对监管不力的,严格推行行政问责制。

如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网友们纷纷建议。网友“McVan_CD”说:“建立运渣车登记制度,平台化运作,合格上网,供使用单位选用,一经发现超重超载,直接扣车,注销运营资格,车主不能再进入此行业,司机吊销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