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27.11.2013  20:32

渠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辖区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及(川办发[2013]64号)和(达市府办[2013]78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渠府办[2013]107号)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实施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日益成为一个地区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已成为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迫切要求,对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府服务水平,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建设和区域开放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社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在加强民主监督、树立政府威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更加自觉主动地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为推进“十二五”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   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牢固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进一步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有效推动财政、民生、环保、价格收费、征地拆迁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作为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澄清。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思路,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督查考核,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坚持不懈地推动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渠江镇贯彻落实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绚(渠江镇党委书记)   何   彪(渠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孙立东(渠江镇人大主席)   寇   伟(渠江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何培艺(渠江镇纪委书记)   张云秀(渠江镇大调解中心副主任)   蒲在银(渠江镇副镇长)   欧   华(渠江镇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徐雪峰(渠江镇副镇长)   成员由镇党政办、民政办、安全办、综治办、统计办、新农办、低保办、团委、工会、妇联、农机站、劳保所、文化中心、规建办、计生办、财政所、城管办、林业站、司法所、畜牧站等站所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我镇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肖英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渠江镇党政办,电话:7322180。     三、贯彻落实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1.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   报送本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站所,要在公开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的数量,细化公开的内容,要力争年内细化至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政府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本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进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2.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三公”经费即为:是指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各站所、有关部门要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适时向社会公开本级及分部门“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   (牵头站所:财政所;责任人:郑卓)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   (牵头部门:民政办;责任人:张志毅)   (三)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   (牵头部门:安全办;责任人:毛道行)   (四)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牵头部门:三重办;责任人:徐雪峰)   (五)推进教育信息公开   认真做好教育改革、教育公平、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国家资助政策、公派留学、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教育、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部门预算、教育建设项目和经费执行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要全面推行高等院校、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阳光招生”。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   (牵头部门:辖区各中小学校;责任单位:辖区各中小学校校长)   (六)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公开。为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结合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凡不属于保密范畴的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的内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公开。要及时公开涉及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及时公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及办事流程。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实体公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和查处群众的举报、投诉。   (牵头部门:计生办;责任人:叶晓明)     四、公开的方式   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镇政府网站、县政府统一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11月7日-12月30日)   进一步健全完善镇政府门户网站,完善县政府统一平台建设。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对各自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报送镇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统一平台上进行统一公示。   第二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所涉及的内容,并进行严格审核后按照《条例》和本方案的要求,报党政办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不断丰富公开方式和完善、更新公开内容。   第三阶段(2014年1月1日-2月28日)   对各牵头部门和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议。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表扬,对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部门根据检查评议情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2014年3月1日-3月31日)   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部门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镇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站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统一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上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各站所、有关部门要健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该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该领域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提高公开工作的有效性。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配套制度相结合,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要求,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教育培训。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要按时按质安排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参加镇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中涉及本领域公开的基本内容、工作规范以及相关保密知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   (四)加强检查考核。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机关年度绩效考评进行考核。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纪委等将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检查结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追究责任。                渠县 渠江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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