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07.11.2013  18:04

  渠府办〔2013〕96号

   渠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8月29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渠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发布、审批行为,全面落实《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结合 渠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 渠县 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是 渠县 城市管理部门和 渠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乡镇组织机构。

  第三条  渠县 行政区划内户外广告规划。

  (一)区域

  1.禁止区:城市公用绿地、马鞍山公园、賨人谷风景区、沿渡坝湿地公园、文庙等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2.严控区:318线沿线、望石路沿线、营渠路沿线、南北东城生命通道及延长线、高速公路连接线、市政中心、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 渠县 一、二、三桥。

  3.适控区:四合街、育才路、北大街、老营渠路、粮贸大厦至盐厂、乡镇主要街道。

  4.展示区:长德物流中心、 渠县 火车站、三汇火车站、土溪火车站。

  (二)店招店牌

  1.繁华商业区:万兴广场、八一街、胜利街、和平街、人民街、长德物流中心。

  2.特殊街区:志远街、万汇街、万兴大酒店。

  3、一般街区:除以上街面外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公用设施构建户外广告载体,必须经审批取得构建权后,方可建设。

  第五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属于公用设施的,须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属于单位和个人的,须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所有权人同意。

  第六条  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绿地、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及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权。实行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政府不组织拍卖。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管理工作。财政、发改、住建、交运、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拍卖工作。

  第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者,应当查验《户外广告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形式,内容制作,不得超出批准范围。

  第八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当“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违反《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按户外广告管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由县相关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许可、管理服务、行政处罚,乡镇由其授权的组织机构实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者应凭户外广告发布申请书,设置形式、内容,到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户外广告许可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总数中比例不得低于20%用做公益广告设置。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应自行拆除,交回许可证。如需继续设置,应在期满30天前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固定载体要及时更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空位须发布公益广告,每个广告位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经批准可在会前三天设置,期满后24小时内拆除。

  第十五条  占用公共设施、道路、桥涵、路灯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收取占用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审批必须遵循户外广告规划,严格审批。落地式户外广告、建(构)筑物顶户外广告,要到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违反《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拆除的,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 渠县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户外广告规划根据城市的发展可作修正,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