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城区部分区域适度开放地摊经济的通告

16.07.2020  16:13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渠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渠县 商务局

关于 渠县 城区部分区域适度开放地摊经济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疫情期间适度开放地摊经济,促进消费、增加就业的相关精神,按照便民不扰民、放开不放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 渠县 城区部分指定地段适度开效地摊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地摊经营类型、区域、时间规定

  (一)临时菜市场

  渠城逢场日:(夏季6:00-21:30、冬季7:00-21:30)

  开放南大街(渠江新城路口至一桥头)人行道,南城賨城明珠人行道、东区揽月亭4号路段;

  每天(夏季17:00-21:30、冬季17:00-21:00)开放北门两路口

  (二)特色小吃摊区

  开放时间:夏季17:00-21:30  冬季16:00-21:00

  开放地点:

  渠江一桥西桥头临滨河路一侧

  西城二桥下面通道和临近滨河路步行街,

  学府豪庭外坝

  地旺广场兴源街

  万兴广场外围

  (三)小杂货摊区

  开放时间:夏季17:00-21:30, 冬季16:00-21:00

  开放地点:

  南城賨城明珠人行道

  学府豪庭外坝

  万兴广场内圈【仅限门楣内】

  志远街

  地旺广场兴源街

  东城东升广场(隆香饭店至古今香段,上牛津街)

  (四)流动水果售卖摊区

  开放时间:夏季17:00-21:30, 冬季16:00-21:00

  开放地点

  君悦湾B区、北门两路口

  (五)茶摊摊区

  开放时间:夏季17:00-21:30, 冬季16:00-21:00

  开放地点:

  东区二桥头至君悦湾段

  (六)夜宵烧烤摊区

  每天16:00-24:00

  开放地点

  长德商贸城“风情一条街”、

  北城湿地公园

  东城三桥下人行道上

  以上具体经营区域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标示牌为准

   二、适用对象

  主要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下岗困难职工、伤残退役军人、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副产品自产自销人员等

   三、开放形式

  在确保不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不影响人车通行、噪声扰民等侵占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临街店铺跨门槛经营【八一街、胜利街、和平街、蔡家巷、老车坝、后溪街除外】,允许商场开展户外促销,允许流动商贩在小街小巷、小区周边指定地点贩卖经营,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四、工作机制

  (一)宣传引导机制。明确允许设置临时经营摊区的街道、路段、时段,在临时摊区摊点设置明显标志,公示经营项目、经营时间、安全提示、实行一街一策、一区一策

  (二)保洁责任机制。严格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经营者与清洁公司签订保洁协议,确保经营活动结束后,地面无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残留

  (三)投诉处置机制。建立综合执法、商务、公安、市场监督、卫健等多部门协同监督和现场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经营者和市民之间可能发生的因经营产生的扰民问题等矛盾纠纷

  (四)安全防护机制。在允许设置的临时摊区、摊点设置隔离栏等安全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每日消毒,做好人员管控

  (五)巡查服务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健、安全应急、商务、街道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和服务,重点开展占道经营宣传引导、政策指导、矛盾化解、困难解决。

   五、其他要求

  (一)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划定的区域,在允许的时间段内、按相关要求经营、服从管理。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和危险品,严禁破坏垃圾箱、护栏、灯杆、草坪等公共设施。自备垃圾清扫、收集工具、各类货物有序摆放,做到人走场地清。对不遵守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二)特色小吃、小杂货、茶摊、夜宵烧烤经营者必须在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有关规定。报名者报名时需提供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以户为单位,经营者经营时须具备应当具备的相关证件。凡不是本户经经营或歇业一周以上的摊位经营权自行失效,将按相关规定规划给其他经营者)。

  (三)在广场、商业街开展大型占道促销需向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审批

  (四)消费者须严格遵守相关部门规定,不得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设施、高声扰民。

  (五)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各自职能、确保治安稳定、环境良好、交通畅通。

  (六)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并通知

   六、报名时间和地点

  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4日)在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东二期安置房天星街道办事处旁)报名。

   七、本通告由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实施

   八、本通告由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渠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渠县 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渠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渠县 商务局

二0二0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