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渠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22.01.2022  00:53

渠县 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 渠县 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第1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渠县 实际,禁止在 渠县 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石蜡等作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

  二、禁止燃放区域:(一)以 渠县 主城区为中心,西至渠北汽车站以内的所有区域(包括长德商贸城、达州外国语学校);南至南城生命通道、盐厂环线以内的所有区域;渠江大桥东岸至县农林局家属院以内所有区域(包括文峰山公园、工业园区);北至翼德大桥、状元桥、流江河湿地公园以内所有区域。(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加油(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设施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范围内和主城区其他地点为禁燃禁放区域。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域内的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对制止或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局7210828。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 渠县 人民政府禁限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2021年通告第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渠县 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