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元节期间祭祀活动的通告

01.09.2020  13:04

  为强化 渠县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工作要求,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农历7月15日是传统中元节(俗称“月半节”、“鬼节”),广大居民要自觉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提倡以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清洁、环保、安全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维护干净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中元节期间(2020年8月29日至9月2日),在 渠县 主城区:东至 渠县 汽车站、渠江三桥;南至脱硫厂家属院、县委党校、仁和国际公园;西至马鞍山公园西边缘(含马鞍山);北至长德商贸城(含)、流江河生态公园(含)区域内,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各乡镇集镇场镇主街道参照执行。

  三、严禁占用城市(场镇)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四、确需采取传统方式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开展祭祀活动的,可在 渠县 主城区(场镇主街道)以外远离城市(乡镇街道)进出口道路、加油(气)站、居住区和林(草)区的空旷区域进行,但不得损坏农作物及地表植被,待焚烧的祭祀物品灰烬火熄后自觉清除残留物。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民政、水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渠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7555111)

   渠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7201423)

   渠县 农业农村局(7322877)

   渠县 应急管理局(7210828)

   渠县 民政局(7322219)

   渠县 水务局(7322910)

   渠县 生态环境局(12369,7322060)

   渠县 公安局(110,7216232)

  渠江街道办(7322180)

  渠南街道办(7360133)

  天星街道办(7301532)

  各乡镇(略)。

  特此通告

   渠县 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9日